廉政之窗
终身监禁,反腐又一利器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09:0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继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后,于铁义成为又一名被判终身监禁的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并且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有何作用和意义?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

  “终身监禁是反腐又一利器。”时延安认为,我国刑法虽然有无期徒刑的规定,但并不是真正的“无期”,通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种方式,一般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都有可能在服刑十几年后,重返社会。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经过多次减刑后,原来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满释放出狱。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在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过合法程序,就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由此看来,死刑和生刑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造成‘只要不判死刑立即执行,都有办法提前出狱’的观念,这对打击职务犯罪非常不利。”时延安认为,终身监禁的设立,恰恰完善了刑罚体系,有利于合理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同时也有力震慑了贪腐分子,阻断一些人“花钱买刑”“提钱出狱”的侥幸做法,对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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