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制
以上访要挟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给付财物行为不能以敲诈勒索定罪

        对因涉法涉诉事由,以扬言上访等手段,“要挟”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给付财物的,能否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各地认识和判法不一,急需统一规范,以维护政府权威,推进法治建设。

一、以上访要挟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给付财物行为不能以敲诈勒索定罪

        笔者认为:对因涉法涉诉事由,以上访或者扬言上访等手段,要挟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给付财物的,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以违法手段反映诉求,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的,依法以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

1.上访或者以其他方式反映问题,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如行为人诉求无理、反映问题不实的,耐心说明解释即可;如行为人以捏造事实或者扰乱秩序等违法方式反映诉求,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寻衅滋事等犯罪的构成条件的,可依法以相关犯罪论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仅因行为人扬言上访或者在网上发帖就给付其财物,本身就存在限制公民行使权利、不当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问题;在给付财物后,如又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难免让人质疑是“钓鱼执法”。

2.此类案件往往事出有因,行为人之所以扬言上访或以其他方式反映问题,往往是因为其认为自己所受的损害没有得到充分弥补;有关国家机关之所以给予其财物,也不排除有这方面的因素。即便其诉求可能是过分的、无理的,但与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仍有一定差距。也是因此,若对相关案件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如何计算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也将成为难题。

3.尽管仅从法条规定看,理论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也可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但从实践看,认定执掌公权的国家机关及以国家公权为后盾的国有企业被普通公民“敲诈勒索”,社会舆论包括专家学者普遍持质疑、批评态度。2011年6月3日,中国青年报曾以“根本没有敲诈政府罪”为题,对河北、山西几起此类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从媒体反映看,普遍认为“敲诈政府罪”是政府为阻止上访而创造的莫须有罪名,政府干预司法、司法屈从政府压力的产物。中青报报道的几起案件,在舆论关注下,最后的结果都是撤案、放人。如山西的马继文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徒刑,监禁9个月后被送回家;河北张家口的贾文被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河北沧州南皮的两起案件在河北省检察院关注下撤案。

4.目前,在一些地方,仍面临较大的上访压力。如肯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亦可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难免会造成误用甚至滥用。

二、关于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建议稿

        为统一认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草拟建议稿如下:

        关于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解释(建议稿)

        为统一、正确适用法律,现就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因涉法涉诉事由,以上访或者扬言上访等手段要挟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给付财物的,不宜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以违法手段反映诉求,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的,依法以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笔者调查发现:对此问题,各方意见是比较一致的,越来越多的法院已经不再以敲诈勒索罪惩治上访人,这是文明和进步的表现,也是法治建设的成果,应当予以巩固。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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