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李洪雷
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以法治巩固和彰显制度优势、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围绕如何认识把握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问题,求是网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李洪雷。
求是网: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思想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中央宣传部、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编写《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列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内容的“第十二个坚持”,请您谈谈对此的认识。
李洪雷:新增“第十二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丰富发展的突出体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明特色,体现了党中央将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党基本方式、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融合贯通的政治考量。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二者统一于党依法执政的伟大实践,是“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形成的独特治理密码。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 其一,彰显了党将人民立场贯穿国家治理和党的建设全过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是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落实与巩固。依规治党就是要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把党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转变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化规范,引导全体党员和党的所有组织的行为统一到人民利益实现之上。因此,坚持二者有机统一是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在确保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上的有机统一。 其二,既确保国家治理法治化,又通过党的自我革命提升执政能力,共同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依法治国通过宪法法律确立党的执政地位,通过将权力的划分与运用纳入法治化轨道,明确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公共事务管理者行使公权力的底线,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依规治党则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提出更高要求,保持和强化其先进性。坚持二者有机统一,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通过制度化、法治化手段强化自身建设、赢得人民拥护、巩固执政根基的实践逻辑。 其三,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显著特征,是对人类法治文明的创新探索。我们党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此形成的“大法治”格局,突破了西方国家“国家法一元主义”的窠臼,实现了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的统一。
求是网:依规治党是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请您谈谈对依规治党的认识。
李洪雷:坚持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经验的凝练升华,是“中国共产党之治”的独特密码。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列主义政党,要使革命事业成功,必须使自己纪律严明,这就需要制定党内法规、完善党内制度。在百余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始终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党内法规,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不断充实,作风建设持续推进,监督体制更加完善,为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注入鲜明的法治元素。第一,开展制定、修订、清理党内法规的工作。系统推进党内法规制度“立柱架梁”和“添砖加瓦”,在建党100周年之际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引领“中国之治”提供了有力政治保证和制度支撑。第二,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制定和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在全党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整治“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都发生了根本性好转。第三,完善监督体制建设。在党和国家监督体制改革背景下,实现了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相统一,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求是网: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必须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请您谈谈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应该怎么衔接和协调?
李洪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具有高度统一性,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关键就是实现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衔接是指两者要无缝对接。比如,关于法律责任和党内责任的设置,两者既有联系也要各有侧重和区分。制定党内法规时,如果涉及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职责或者追究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时,党内法规不做出具体规定,而是应当采用引致条款的方式处理,即只原则性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协调指的是党内法规的要求不能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左,不能出现矛盾。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不同角度规定了选人用人问题,但是领导干部晋升年限、任职条件等相关规定与公务员晋升年限、任职条件标准等规定应当保持一致。
求是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请您谈谈应如何实现执纪执法贯通?
李洪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促进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执纪执法贯通要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在体制机制上的贯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形成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比如,建立纪检与监察、执纪与执法有效衔接、统一的信访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线索处置制度、审查调查制度、案件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上的贯通,形成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横向协作、指挥灵敏的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执纪执法贯通要实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程序措施上的贯通。通过优化工作程序,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执纪手段权限与执法手段权限配合使用,执纪执法一体推进。比如,在立案环节,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一般同时办理党纪、监察立案手续;在证据收集、措施使用上,一般对违纪证据和违法证据同步调取,尽量做到证据形式标准的统一,最大化发挥制度优势;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通执纪执法,全面审核“纪、法、罪”,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匹配。 来源:求是网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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