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产帮朋友抵押贷款后,自己成了“老赖”? |
张宇夫妇的工资卡被冻结,而真正的用款人却在逍遥法外,这起高阳县法院的判决背后,是民间借贷领域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认定困境的一个缩影。2026年1月29日,张宇夫妇收到了来自高阳县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两人的工资卡被冻结。他们声称自己是帮助朋友侯某刚进行房产抵押贷款的“名义借款人”,而法院却判决他们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引出了司法实践中对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责任认定的深层叩问。
风波缘起
事情要从2019年说起。当时,侯某刚因经济困难,多次请求张宇夫妇用他们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
侯某刚以保定市鑫卓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张宇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张宇夫妇将自有房屋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78万元,贷出款项借给侯某刚用于公司经营。
每月还款日,侯某刚先将利息转入张宇账户,再由张宇偿还给银行。这种模式持续了数年,直到2024年银行贷款到期,侯某刚无法全部归还贷款。
为了填补窟窿,侯某刚找到了职业放贷人刘亚洲。2024年9月3日,侯某刚借用了70万元,其中28万元用于归还张宇夫妇的房产抵押贷款,42万元用于归还侯某刚借用杨某(侯某刚的表弟)房产抵押贷款的款项。
连环抵押与转贷
随着银行贷款到期,侯某刚无法一次性还清,于是开始了复杂的连环抵押操作。他借用张宇和杨某的房产证,抵押给石家庄金河典当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半年的抵押贷款。
其中侯某刚借用张宇的房产证抵押贷款40万元。因嫌典当行利息太高,侯某刚又通过关系与邢台银行达成贷款协议,准备继续借用张宇和杨某的房产证为抵押向邢台银行贷款。
于是,侯某刚直接向职业放贷人刘亚洲借款70万元,用以偿还典当行的贷款,赎回了张宇和杨某的房产证,紧接着又把房产证交给了邢台银行。
关系破裂
2024年11月,邢台银行放款,杨某房产证抵押贷款到款49万元,侯某刚第一时间归还了刘亚洲40万元,12月份又还了8万元。但当邢台银行通知张宇去领款时,张宇因家中有事,无法再将自己的房产证出借给侯某刚用于抵押贷款。张宇直接找到银行,声明不接受该笔银行贷款,拿走了自己的房产证。至此,侯某刚的倒贷计划落空,各方矛盾激化。
法庭上的交锋
2025年1月21日,刘亚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宇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法庭上,张宇的代理律师出示证据表明,实际用款人为侯某刚。但这一主张未被法官采纳。
刘亚洲的律师辩称“张宇在收到典当行的放款后将该款项转账支付给刘亚洲用于偿还以前的债务,张宇与侯某刚之间的聊天记录和资金往来是他们俩之间的债务纠纷,和刘亚洲无关”。
高阳县法院的判决
高阳县法院经审理认定,2024年9月3日张宇夫妇向刘亚洲借款28万元,同日杨某夫妇向刘亚洲借款42万元。侯某刚在两份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法院还认定,2024年11月6日刘亚洲向典当行汇款40.0533万元(附言“代张宇还款”)。
最终,法院判决张宇夫妇偿还刘亚洲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这一判决在二审中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在于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的责任认定。《民法典》第925条规定,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张宇夫妇主张,他们在借款时已向刘亚洲披露过与侯某刚之间存在委托借款的事实,但法院未采纳这一主张。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如果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借款时出借人已知晓实际借款人,则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由实际还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
此案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背景下。2024年至2025年8月,仅江苏省法院就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66万余件,涉案标的额超过5600亿元,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位居前列。职业放贷人现象在民间借贷领域普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如果刘亚洲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本案借款合同可能无效。
执行与监督
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高阳县法院向张宇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900元。类似的执行案件在高阳县法院并不少见。2024年,该院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000元,交纳执行费350元。
张宇夫妇已于2026年2月1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目前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他们还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案件执行阶段,张宇夫妇不仅工资卡被冻结,房产也可能面临拍卖。然而,实际用款人侯某刚名下却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高阳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曾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但未查找到财产。
案件背后,是民间借贷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责任认定的普遍困境。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金融商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素材来源:赵旭东 值班编辑:吴润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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