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案件
福鼎一村民举报城管“非法强拆”私家车防晒棚 称损失超万元
        5月13日,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街道资国村村民郑守淦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实名检举信,举报福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桐城执法队于5月9日非法拆除其位于自有住房侧边空地的活动式小车防晒棚,造成防晒棚损坏及高档轿车被划伤,初步评估经济损失逾万元。郑守淦同时质疑执法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及执法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据检举信称,5月8日,福鼎市桐城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在未作任何事前告知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位于前进6-17号自有住房侧边空地的活动式轮式防晒棚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造成棚内停放的高档轿车被划伤。据当事人委托小车4S店等专业部门初步评估,损失超过一万元。

当事人说法:“活动式防晒棚本质就是大号手推车”
        郑守淦在检举信中详细陈述了其对事件性质的看法。他表示,自家住房侧边空地原本就是邻里居民自发形成的停车点,常年停放十余台车辆,并非所谓的公共通道。因其私家车相对高档,为防止暴晒损坏,遂配置了一台活动式、可移动、可收合且非固定于地面的轮式防晒棚。
        “本质上这个防晒棚就是一个大一点的手推车,边上小车货车可停,本人在自家门边放置大型‘手推车’违反了什么法律?”郑守淦在检举信中反问。他认为,该防晒棚根本不属法律所界定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桐城执法队超越了法定执法权限,属于选择性执法的非法行为,并对周边“明目张胆的违建”不予处理的做法提出质疑。

程序争议: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
        除实体性质认定争议外,当事人重点对执法程序提出尖锐质疑。他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即使其防晒棚被认定为违法搭建,执法部门也应在强制执行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包括事前通知、责令整改、发布强拆公告、下达强拆决定书等环节。
        但据其陈述,“执法队在强拆前既无事前通知告知,也没有责令整改通知书,又没有发布强拆公告,更没有下达强拆通知书让本人签收”,纯属“偷偷摸摸强拆并破坏私人财产”。

法律依据解读
        根据法律界相关解读,《行政强制法》第4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有法律人士指出,因拆除行为本身系典型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第34条至44条的规定执行,若未履行前述法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除,则涉嫌程序违法。
        近期司法实践亦对此有明确判定。2026年4月,江西某法院在一则判例中认定“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拆除程序违法”,强调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先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涉事部门背景
        桐城街道基本情况:桐城街道地处福鼎市北部,区域总面积65.05平方公里,截至2011年末总人口约6.42万人,街道办事处距福鼎市政府约2公里。桐城街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的“两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巡查与处置。
        执法记录:公开信息显示,桐城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在违建治理中曾拆除遮阳棚、铁皮棚等设施。根据某年度工作通报,该街道曾依法拆除违规建筑15宗(其中遮阳棚11宗、广告牌1宗、铁皮棚1宗、违建2宗),累计拆除面积162.84平方米。同街道相关案例显示,在拆违前执法队通常会进行摸底造册、入户宣讲、争取自拆和助拆,对拒不配合者按“即查即拆”原则予以强制拆除。

申诉与回应
        检举信称,事件发生后,郑守淦向桐城街道主要领导反映情况,针对福鼎多处违建没有依法处置的现状,以及自身临时停车位的特殊性,要求执法单位能够“秉公和一视同仁处理”。但其指称,街道主要领导“没有深入了解调查,没有解释说明”“毫无原则地‘护犊子’”“以死不悔改的态度维持滥用职权、非法执法的思维”。
        当事人在检举信中措辞激烈,直指桐城执法人员“根本不是讲究依法执法,而是以权压人;根本不是秉公执法,而是蓄意恶意的选择性执法”,并反问道“看到那些真正的违建、违设建筑物,桐城执法队却根本置之不理,根本没有底线,是真正的不作为、乱作为”。

事件进展
        截至目前,郑守淦称其已先后向桐城街道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并通过公开检举信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但对于执法队是否按法定程序实施拆除、其防晒棚是否属于违法构筑物等核心争议,涉事的桐城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及福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尚未对公开举报作出正式回应。
        本事件折射出基层行政执法中程序规范、执法尺度统一、执法公正性等核心议题。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家可移动防晒棚是否属于“违建”的法律定性存在异议,且其“是否先履行法定程序再实施强制拆除”的质疑在法律上确有依据可循;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在“两违”治理高压态势下,如何平衡治理目标与执法公正性、如何确保程序合法与公平对待每一位相对人,仍是值得深思的课题。对于福鼎而言,正值争创全国文明城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此次事件的妥善处理,无疑将成为检验当地执法公信力的一面镜子。
        本网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素材来源:当事人郑守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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