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动态
推动反腐败涉外立法 为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6年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以下简称《反跨境腐败法》)。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始终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反跨境腐败工作。

  一、充分认识制定《反跨境腐败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国家立法,对加快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纳入重要改革举措。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对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追逃防逃追赃,加大跨境腐败案件查办力度作出明确部署。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实践经验,有必要制定《反跨境腐败法》,为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新时代以来,我国持续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度参与反腐败全球治理,反跨境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制定《反跨境腐败法》,建立健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跨境腐败工作机制,搭建反跨境腐败制度的“四梁八柱”,推动监察调查、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廉洁合规、国际合作等工作有机衔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集惩治、预防、反制于一体的专门性反腐败涉外法律,对于填补我国反跨境腐败专门立法空白,完善我国反腐败涉外法律体系,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跨境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强化我国反腐败鲜明立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我国始终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断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关于加强执法合作、拒绝腐败避风港的北京共识》等一系列国际倡议主张,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国际治理体系。制定《反跨境腐败法》,宣示我国反跨境腐败的基本立场、理念、原则,明确反腐败领域对外反制、阻断等相应措施,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凝聚国际反腐败共识,为全球反腐败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是规范跨境经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目前,我国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是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连续9年位居全球第一,境外企业5.2万家。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海外资产规模快速扩大,营造廉洁营商环境对我国持续扩大贸易规模、支持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制定《反跨境腐败法》,明确跨境经营企业的廉洁合规义务,持续健全廉洁合规体系,强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利于引导走出去企业依法、合规、廉洁经营,把“廉洁”打造为核心竞争力,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公平公正的国际营商环境。

  四是丰富追逃追赃和办理涉外腐败案件法律“工具箱”,提高反跨境腐败工作能力的创新举措。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反腐败斗争的涉外因素日益增多,境内腐败与境外腐败交织加剧,制约反跨境腐败工作成效的瓶颈性问题依然存在。相对而言,我国在反跨境腐败领域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分散,对线索移送、举报、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相关单位配合调查、追逃追赃等尚缺乏比较系统的规定。制定《反跨境腐败法》,将党的十八大特别是二十大以来我国推进反跨境腐败的经验做法与实践成果上升为国家法律,有利于丰富反跨境腐败法律措施手段,解决跨境腐败发现难、取证难、追赃难、定罪难等突出问题,为查办跨境腐败案件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反跨境腐败法》的主要内容

  《反跨境腐败法》为开展反跨境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明确指引,有利于提升反跨境腐败国家治理能力。本法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立足反跨境腐败新形势新任务,夯实反跨境腐败制度基础。《反跨境腐败法》是我国反跨境腐败领域的专门法和基础性法律,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反跨境腐败特色。一是明确反跨境腐败工作原则,宣示我国反腐败领域国际主张。反跨境腐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项下法律义务,将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倡导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主渠道作用,推进以法治方式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二是明确界定跨境腐败行为,促进精确有效惩治。牢牢把握“跨境”这一核心要素,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跨境腐败行为作出界定,将各类跨境腐败行为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确保精准识别、有效惩治。三是突出平等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强调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跨境经营秩序,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四是丰富反腐败领域反制阻断措施,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严格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反制阻断外国反腐败“长臂管辖”的相应措施,对于外国以反腐败为借口或者不当域外适用其本国有关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公民、企业等采取歧视性限制等不当措施的,以法治手段予以坚决回击。

  (二)加强党中央对反跨境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国家反跨境腐败工作机制。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制定《反跨境腐败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一是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统筹协调制度优势。规定国家建立反跨境腐败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反跨境腐败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联动配合,为反跨境腐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压实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责任,形成反跨境腐败工作合力。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具体履行反跨境腐败职责的机构,负责工作机制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和协调查处跨境腐败重大案件,会同有关机关开展反跨境腐败国际合作。有关部门、机构和机关按照职责及任务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共同参与反跨境腐败工作。三是统筹多元治理手段,实现从“被动追逃”到“主动预防”的转变。注重惩治、预防“两手抓”,从建立行业长效机制、公职人员管理监督、跨境资金监测、技术赋能、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建立健全反跨境腐败的制度机制,畅通多部门协同工作格局。特别是,建立防止涉嫌腐败人员逃匿境外和跨境转移腐败资产的预警机制、阻断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反洗钱监测和线索移送机制,将追逃防逃关口前移,形成全链条的跨境转移赃款监测体系。

  (三)强化反跨境腐败案件办理和国际合作,丰富办理涉外案件法律“工具箱”。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完善反跨境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丰富查办案件法律手段,着力解决案件查办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为依法查办跨境腐败案件提供有力支撑。一是着力解决发现难问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跨境腐败行为,建立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进一步拓宽问题线索来源。二是着力解决取证难问题。规定监察机关等有关机关在办理跨境腐败案件过程中,有权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明确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的法律义务。同时,规定对于跨境腐败重大案件,按照对等原则,可以要求外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配合,为开展跨境执法司法合作提供支撑保障。三是着力解决追赃难问题。加强反跨境腐败执法司法合作,明确我国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按照平等互惠、协商一致原则,与境外有关机构开展跨境腐败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共同预防和惩治跨境腐败行为。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规定多种追赃措施,将资产返还与分享明确为重要追赃方式,推动实现腐败资产的应追尽追、颗粒归仓。四是着力解决定罪难问题。规定有关机关通过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等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明确跨境腐败案件中获得证据的审查标准和效力,促进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四)明确廉洁合规义务,引导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经营。首次将企业廉洁合规从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系统性地构建廉洁合规管理体系,彰显了我国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坚定立场,体现了我国营造崇廉拒腐良好风尚的制度导向。一是明确企业廉洁合规经营的总体要求。强调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等要求,遵守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行为规范,将其确立为法定义务,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二是完善企业廉洁合规管理制度。坚持风险为本,强化财务会计监管,要求企业建立事前识别评估、事中预警监测、事后处置改进的管理闭环。明确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风险防控等因素,合理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既提出导向性要求,又避免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三是强化企业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监管义务。针对实践中因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违法导致企业廉洁合规风险高发的情况,要求企业对聘用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严格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开展尽职调查,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范机制,禁止利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实施跨境腐败行为。四是压实企业廉洁合规法定责任。对不履行廉洁合规义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作出责令暂停相关业务等处罚,督促企业将廉洁合规义务落实到位。五是积极营造企业廉洁合规文化氛围。要求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廉洁教育,强化廉洁从业意识。推动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境内企业倡导和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引导企业自觉预防跨境腐败,将“廉洁”打造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系统构建跨境腐败法律责任体系,以明晰责任保障法律有效实施。违法必担责、腐败必追究。本法坚持惩防并举、过罚相当,从严惩、精准治、有效防、一体抓,构建起多层次、全方位、衔接配套的反跨境腐败法律责任体系,推动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彰显我国零容忍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一是坚持法法衔接,构建复合责任链条。跨境腐败行为涉及多元主体和多种行为,单一法律责任难以实现有效治理。本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监察法以及民事法律制度等衔接贯通,建立起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监察责任、民事责任并行的责任追究体系。明确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孳息、收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斩断腐败分子利益链条,最大限度挽回国家和公共利益损失。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统一。明确共同违法行为处置规则,根据行为主体所发挥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予以处罚处分,体现区别对待、过罚相当的原则。从严划定惩戒标尺,细化从重处罚处分情形,对多次实施跨境腐败行为以及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等情形从严惩处,保持高压震慑。科学设置从宽处理情形,鼓励涉案主体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查清案件事实,发挥教育矫治功能。三是规定配合调查义务,保障调查取证顺利开展。为督促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配合调查义务,明确规定对于拒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等行为,由有关机关、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强化自身监督约束,依法追究渎职责任。打铁必须自身硬。本法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规定反跨境腐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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