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动态
保监会: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注册保险机构

发布时间:2015-07-04 08:05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为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共12条,针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特点,对保监会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注册保险机构;不准投资非上市保险机构;不准在国(境)外注册保险机构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担任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由外方委派或聘任的高级职务。在保险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在保险经营中谋取商业机会,进行不公平竞争。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保险业外注册企业或担任企业高级职务的,不准优于同等客户条件购买保险、获得保险服务;不准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提供社会中介服务;不准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发生商品、劳务、广告宣传、招标投标、经济担保、房屋租赁、资产管理等经济关系;不准参与领导干部监管对象的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不准承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的基建、装修等工程项目;不准承办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组织的展览、会议、培训等活动。

《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共12条,紧密结合实际,明确规定监管干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违规安排特定关系人就业、调整特定关系人工作岗位或者提拔特定关系人、提高特定关系人的收入待遇;不得要求监管对象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监管对象财物;不得接受监管对象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安排宴请和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监管干部及特定关系人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监管对象参加,不得接受监管对象操办、提供便利或支付费用;监管干部不得向监管对象拉赞助出书或者摊派发行,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服务等。规定监管干部为监管对象授课、作报告或者接受监管对象邀请到相关单位授课、作报告,必须经组织批准,同时不得违反规定领取报酬。

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强调,“两个规定”体现了保监会落实“两个责任”的积极态度,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头、加强监督、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作风建设、防控廉政风险的有效手段。保监会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个规定”,各级党委要率先垂范,严抓规定的落实,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规定,各级纪委、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规定的执行情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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