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
谢春涛:《问责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利器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8日11:2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7月18日电 (记者赵晶)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教授。他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让党的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是管党治党的利器。

《条例》明确了问责的主体和对象

《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谢春涛指出,《条例》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

中央在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充分彰显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魄力。谢春涛指出,《条例》对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是管党治党的利器。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例如一些党员干部不干事、少干事,是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心态。《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而且是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不干事要被问责,干不好也要被问责,这就相当于悬起了一把利剑,会让那些占着“位置”混日子的干部坐不住,会让那些有党员之名却不能带头做表率的党员动起来。

终身问责是《条例》一大亮点

《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谢春涛表示,强调终身问责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不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只要失职失责严重,照样要追求责任。有权就有责,失责就必须追究,这就让领导干部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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