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案件
国企高管受贿250万获刑6年 行贿人获2年缓刑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4日 10:22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现年54岁的李某曾是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在未履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将价值一亿余元的供暖等工程发包给高某。高某获得净利润约1000万后,代表单位向李某行贿25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顺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据悉,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其单位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1997年至2008年,李某在担任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将公司价值一亿余元的供暖等工程发包给高某的锅炉安装公司。其间,为逃避缴税,经李某同意,高某所在公司使用与开发区总公司并无业务往来的河北大成县某水暖安装队发票结算工程款5000余万元。2009年3月,李某表示买房需要钱,高某向其行贿250万元。

  1999年6月18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200万元用于冯某(时为李某女朋友)、黄某(李某之母)为股东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后于该月将本息全部归还。

  2014年3月,市监察局接到审计署关于李某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市纪委决定对李某立案调查。李某经密云县纪委电话通知到市纪委接受调查,但其始终不承认受贿250万元的犯罪事实,称250万元是向高某借的。市纪委于2014年9月29日将该案移送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同日以挪用公款、受贿罪对李某立案。同年10月17日,李某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李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李某挪用公款后及时归还,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依法对李某所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顺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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