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之声
湖南郴州:谁为这起交通事故“埋单”!

                                    发布时间:2016-9-26-15:30      来源:中华报道新闻通讯社  黄立安

     这是发生在湖南郴州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看似简单的案情却凸显了人性与良知,关系与法律,廉政与腐败等因素的较量,我们不妨看看此案原汁原味的陈述:

   受害人:呼洁敏,女,生于1991年9月2日,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城关镇禾仓居委会珠泉东路1号,身份证号:431024199109020025,电话:15873585818。

    肇事人:侯宝峰,男,生于1997年8月16日,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坦坪乡托山村一组岭头村94号,身份证号:431024199708163319。

交通事故的经过:

      2016年4月7日7时50分许,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县委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人侯宝峰驾驶一辆两轮男式无牌摩托车,发动机号15103838,行驶至嘉禾县县委门口时,由于行驶速度过快,超车时操作不当,将正在路上的行人呼洁敏撞倒,致呼洁敏当场昏迷,送往嘉禾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侯宝峰逃逸当场被抓。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6)第00017号认定书表明:1、侯宝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机动车牌号、未购买保险的二轮男式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打滑,摩托车上加装的雨伞撞上行人,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及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之规定。第19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呼洁敏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受害人医疗救治情况:

    呼洁敏受伤后,送往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垫付医疗费5000余元,后因病情加重转入郴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至今,已垫付医疗费45000多元,经医生诊断为:“左眼眼睑被戳伤,撕裂约2.5厘米长不规则的伤口,活动性出血,左下睑软组织挫裂伤,手术缝合五针;左眼眼球挫伤,左眼疼痛,视力下降,视物模糊;脑部碰撞,重创昏迷约30分钟,头皮血肿,左侧颞部、枕部肿胀、隆起约4x3.5厘米;脑震荡,头疼头晕失眠;左膝关节可见红肿、擦伤,左侧胫骨骨髓水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疼痛”。现受害人仍然住院治疗,并致成伤残。

受害人目前病情状况:

    受害者因车祸致左眼眼球挫伤,左眼眼睑戳伤手术后,左眼疼痛,视力下降;脑部碰撞,头疼头晕失眠;左膝韧带损伤、左胫骨平台骨挫伤和半月板变性,致左膝关节活动不便,不能用力,双手拄拐杖而行,左腿肌肉萎缩及伤病痛;现在市人医院接受治疗,伤病使以后生活受到影响。目前,住院3个多月,患者家属举债支付医疗费用4万多元。然而,肇事方只缴付受害人医疗费2000余元,受害人实在经济困难,无能为力救治病危,而侯宝峰在外只是找关系推脱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安、医护人员如此这般:

    (一)、嘉禾县看守所公安干警李某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清晨7点多钟,到县人民医院病房威胁、恐吓呼洁敏;到交警大队说情,插手、干扰交警办案,李某让肇事者向交警交1200元罚款后,摆平了此案。在肇事者,既不交医疗费和交通事故医疗保证金,也不提供担保人,在受害者的医疗救治费和合法权益毫无保障的情况下,交警在李某的干预下,如此草率结案。此外李某指使肇事者父亲侯富明倒打一耙于4月15日、25日、26日在网上诽谤呼小红和呼洁敏对肇事者进行敲诈勒索。颠倒黑白,是非不分!

(二)、医护人员李某某串通放射科医生雷某某,放射片号为67648和68003的MRI检查报告单的结果与受害人呼洁敏的实际伤情不符,丧失医德,严重耽误受害人呼洁敏医疗救治时间,导致受害人伤残的部分责任。在4月27日复查时,雷某某拒绝复查,直到28日上午才给予复查,在(MRI)照片检查号68003报告单中仍然与实际病情不符。

    (三)、医护人员李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到医院相关科室私自索取事故受害人呼洁敏的检查照片、报告单、病历,并提供篡改事实的虚假报告等资料给肇事方,为肇事者父亲侯富明造谣、中伤、诽谤交通事故受害人呼洁敏和家人作伪证。

相关法律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侵权法》第16条,交通道路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8条等法律规定。肇事人侯宝峰理应赔偿受害人呼洁敏医疗费、误工费、陪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上一篇:“穷怕了”就可“花样”敛财?    下一篇:湖北代省长:现在,改革存在“两种温度”
反腐动态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作工作报告
回眸2025 | 督在实处 查在要害 改在长效
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丨大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回眸2025丨推动“一把手”廉洁履职用权
人民日报社论:满怀信心 砥砺奋进 开创新局
镜头记录
拖欠工程款:政府需要解决老人遗留问题的责任
多批医用口罩不合格,湖南康之健被罚48万元
产品与获批内容不一致,天津喜诺生物被罚278万
因生产未注册医疗器械,天津索玛科技被罚63万
重庆药监公布医疗器械不合格名单,涉河南艾尔乐等9家企业
一次性防护服不达标,重庆上坤医疗器械被罚近40万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北京欢乐分享口腔门诊部被罚4万元
安徽省公布3批药品不合格,协和成制药“上榜”
廉政教育
以法治思维立魂 以媒体视野赋能 深耕法治反腐研究主业
思想体悟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在京召开 蔡奇出席并讲话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廉政法治体系发展完善”论坛暨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湖南湘潭举办
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一届缔约国会议
以舆论监督"利剑" 斩断群众身边"微腐败"
深入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营造崇廉拒腐良好风尚
违反廉洁纪律和挪用公款相关问题分析
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贡献青春力量
国企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及滥用职权相关问题分析
廉政法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动邀请特约监察员参与工作
沈永获中国反腐研究信息中心2025年度表彰
政协委员王志刚履职献策 四篇提案为密云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沈永论文获全国性主题征文一等奖,聚焦社会治理双重使命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报告会在中央政法委举行
中央纪委     全国人大     中国政府     中国法学会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信息中心简介|人员查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院
京ICP备18038203号    注册证号:100036   备案证号64195043-004-12-14-2  咨询电话:(0)18510077231〈只接收短信〉
Copyright 2015-2021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信息中心   AllRights Reserved   中心执业律师:杜吉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