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案件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原总经理受贿 收受362万余元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08:59    来源:京华时报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副董事长叶伟芳,在职期间接受多家企业请托,在承揽工程上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共362万余元。其中,还有相关企业为叶伟芳和他的妻子支付60余万元在高尔夫俱乐部办理入会。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叶伟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伟芳不服,提出上诉。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叶伟芳上诉,维持原判。

  帮忙揽活受贿300余万

  据了解,现年64岁的叶伟芳曾先后担任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据一审法院认定,叶伟芳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多家企业请托,收受贿赂款共362万余元。叶伟芳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122万余元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叶伟芳的亲属代其退缴322万余元,许德富退缴40万元,赃款已全部追缴。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叶伟芳除了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单位承揽工程索取好处费外,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叶伟芳还收受请托人为他在北京某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办理的高尔夫球卡等共计60余万元。

  2016年8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叶伟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叶伟芳不服,他认为自己主动回国,如实向组织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据此,叶伟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查,中央巡视组通过国电集团工作人员,通知包括叶伟芳在内的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历任领导接受例行谈话。因此,叶伟芳从澳大利亚回国并非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叶伟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虽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罪行,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此外,一审法院鉴于叶伟芳到案后主动交代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以及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的情节,依法已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叶伟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叶伟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据此,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篇: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副巡视员涉嫌贪污受    下一篇: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反腐动态
人民日报评论员:不懈奋斗,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伟大成就
人民日报评论员: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奋力创造新的历史辉煌
不断创造无愧于时代和人民的新业绩
镌刻伟业的宣言书 接续奋斗的动员令
人民日报社论:砥砺初心使命 书写时代答卷——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
何其悠久,何其博大
镜头记录
拖欠工程款:政府需要解决老人遗留问题的责任
多批医用口罩不合格,湖南康之健被罚48万元
产品与获批内容不一致,天津喜诺生物被罚278万
因生产未注册医疗器械,天津索玛科技被罚63万
重庆药监公布医疗器械不合格名单,涉河南艾尔乐等9家企业
一次性防护服不达标,重庆上坤医疗器械被罚近40万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北京欢乐分享口腔门诊部被罚4万元
安徽省公布3批药品不合格,协和成制药“上榜”
廉政教育
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座谈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
伟大征程 | 延安整风:一次深刻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运动
贯彻落实五次全会精神·践悟丨更加清醒坚定地推进反腐败斗争④用好一体推进“三不腐”战略抓手
深刻领悟"三个更加"重要要求 坚决落实"六个强化"任务部署丨健全制度巩固成果
深度关注丨常态长效纠治“四风”
提升廉洁宣传教育针对性有效性
以两会精神引领基层反腐监督 以研咨政赋能廉洁治理
聚焦两会热点 学习报告精神——开创反腐败与监督工作新局面
“十五五”展望——纵深整治基层“微腐败” 以清正廉明守护民生福祉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 研究部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工作
廉政法制
持续加大基层治理力度,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夯实大国根基
最高检召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厅局长集中交流研讨会 应勇强调
公安部编制印发《公安发展“十五五”规划》 对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
河南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巍:建设德才兼备高素质政法队伍 奋力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天津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政法队伍专题研讨班举办
委托请托人炒股且约定“保底”是否构成受贿
中央纪委     全国人大     中国政府     中国法学会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信息中心简介|人员查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院
京ICP备18038203号    注册证号:100036   备案证号64195043-004-12-14-2  咨询电话:(0)18510077231〈只接收短信〉
Copyright 2015-2021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信息中心   AllRights Reserved   中心执业律师:杜吉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