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之声
“教育”醉驾者同伴,警方越权吗?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4日10:1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背景:武汉市交管局近期将出台一项新举措:酒后驾驶“同车、同桌”将要接受处罚。查获酒驾的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据悉,这是武汉市交管首次进行的尝试。

华商报发表木须虫的观点:对酒驾“同车同桌”处罚,主要是要求对驾驶行为相互约束,不坐酒驾的车、不跟驾车的人一起喝酒,从维护驾驶安全的目的出发,的确不乏善意。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此举值得商榷。首先,酒驾人的同车以及一起喝酒的同桌,并不是交通违法的行为人,特别是非同车的同桌与实施违法行为没有关系,目前没有任何法规规定此类情形可以作为执法的对象。其次,即便是“同车”明知驾驶者酒驾,还坐其车辆,也只能从安全风险的角度加以教育之外,而不宜以酒驾相关行为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喝酒同桌担责有法律规定,如喝酒致死同桌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属于民法的侵权责任范畴,带有私权相互救济的特性,交通执法不能照搬借鉴。《立法法》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授权,任何部门都不能自定这些权力。

进行现场教育与送入“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名义上虽是教育,但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这算不算“处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在“法无授权不可为”被越来越多地提及的当下,这种“教育”容易触发一些人的敏感神经。虽然执法者会解释其中的善意,但那些厌烦“为了你好”套路的人,未必不会产生逆反心理,仍有可能会说这是执法“任性”。民众越来越懂得以法律规范维权或者辨识越权,是一件好事,这也是对依法执法者与依法行政者的一种约束,契合了执法公开透明、落实民主监督的本意。与此同时,人们也应明白凡事不能教条。比如,“法无禁止即可为”,用于激活创新思维与鼓励拼搏实干是有益的。但若理解为“法律没禁止乘坐醉驾者的车辆,就可以坐”,难道不是一种谬误?酒驾与醉驾不光对驾驶员与同车人产生严重隐患,还会对其他社会车辆与行人构成严重威胁。在酒后驾车、明知酒驾不劝阻的问题上,我个人倾向从严处理。生命只有一次,安全容不得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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