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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实施意见》 司改办主任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1日08:3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重要内容?如何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记者采访了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

  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的,应当退出员额

  最高法于2015年9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此,胡仕浩说,《实施意见》是对2015年出台的《意见》的进一步充实、细化、调整和完善,着眼于解决各地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并不改变《意见》的核心内容。较之2015年出台的《意见》,有些新变化:

  ——对落实不够到位的予以重申,比如强调要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

  ——对需进一步明确的予以细化,比如针对《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实践中存在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实施意见》就发现、启动等机制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对需要调整有关内容的予以调整,比如实践中院领导办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调整为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或办理案件所属审判业务类别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并将辖区内三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工作量的确定权限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调整为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确定。

  ——对需完善政策的予以完善,比如为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实施意见》规定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或多数意见,应当在办案系统标注并说明理由,并提请庭长、院长予以监督,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实施意见》针对认识偏差,提出一系列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的举措

  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有人担心审判监督弱化、裁判质量下滑,《实施意见》针对有地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认识偏差,片面强调法官个人责任忽视法院整体责任,片面强调放权忽视监督,片面强调保障激励忽视责任约束等问题,用较大篇幅规范指引,提出一系列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的举措。然而,胡仕浩认为,这不意味着“放权”尺度收紧。

  胡仕浩说,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从来都强调有序放权和依法监督两个方面结合,缺一不可。《实施意见》一方面重申放权的要求,比如规定“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另一方面,也细化了审判监督管理的内容。《实施意见》针对性地对如何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指导。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适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裁判质量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公信能否提高,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据胡仕浩介绍,针对有地方出现的“类案不同判”现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办理;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改变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截至今年第三季度,部分基层法院年人均办案量已超过600件。对此,《实施意见》要求合理调整人案结构,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加强对法官工作量的科学测算,精准测算各市(区、县)法院所需政法编制,将长期未使用的编制调整到编制紧缺、急需补充的法院,实现编制、案件量、人员的合理匹配。

  胡仕浩介绍,针对目前审判辅助人员缺口大、职业前景不明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多渠道拓宽法官助理来源,通过统一招录、岗位转任、岗位实习以及探索下级法院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担任短期助理等多种渠道,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适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指明了法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


  《 人民日报 》( 2018年12月11日 11 版)
(责编:岳弘彬、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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