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
喻海松:《网络犯罪二十讲》的基本进路


重磅新书


信息社会,技术的“两极效应”愈发明显。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得互联网更快、更强、更便捷,但也导致网络犯罪迭代更新迅速和风险聚集放大,使得规制与防范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本书共二十讲,分为四章,针对网络犯罪的新近疑难问题,以典型案例的实务分析与学理阐释为切入点,全面探讨网络犯罪的对策调整与具体问题,实现技术与法律、实体与程序、理论与实践的“三融合”。本书在专题论述的基础上,附录常用法律规范,内容全面系统,覆盖前沿热点,适用于理论研究者和一线公检法及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参存。


网络犯罪二十讲(第二版)

喻海松博士•倾力修订作品

喻海松,男,1980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学学士(2003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在德国马普外国刑法暨国际刑法研究所研修。现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独著《刑法的扩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文物犯罪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网络犯罪二十讲》(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编著《实务刑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发表论文近七十篇。


对网络犯罪的研究,肇始于读博期间。导师王作富教授曾言:作为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理论的价值和生命力,归根到底就在于它的实践价值,刑法理论必须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为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服务。(王作富:《刑法论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自序)作为中国刑法学,特别是刑法分则研究集大成者,王作富教授的研究之道就在于理论与实践的完美交融,以强烈的“问题意识”贯穿学术研究的始终,深刻诠释“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应用”这一真理。遵循师门教诲,无论是博士研究生时期的学习,还是入职后工作之余的研究,笔者都偏重于离实务最近的刑法分则,特别是网络犯罪和环境犯罪两大领域。


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在《我的刑法研究》中写道:人生,越重大的事越是偶然决定。([日]西原春夫:《我的刑法研究》,曹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中文版序)诚然,很多事情离不开机缘。读博期间,笔者曾在德国马普外国刑法暨国际刑法研究所进行为期两年的研修。导师乌尔里希·齐白(Ulrich Sieber)就是享誉欧洲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专家,其早在1977年完成的博士论文就是《计算机犯罪与刑法》(Computerkriminalität und Strafrecht)。在齐白教授的指导之下,笔者开始对德国网络刑法有所关注,开启了对网络犯罪研究的“异域”视角。入职后能够十余载不间断从事网络刑事司法工作,更是一种难得的机遇。大体而言,将笔者最初十年研究观察网络犯罪的心得记录下来,有了《网络犯罪二十讲》的初版;而后四年左右的工作与学习,促使笔者对网络犯罪有了相对更深的理解,使《网络犯罪二十讲》的再版得以实现。


《网络犯罪二十讲》就理论层次而言尚够不上真正意义的学术专著,而是以解决网络刑事实务问题为目标,以服务网络刑事实务为宗旨的“办案手册”。具体而言,本书遵循如下基本进路:


一是侧重常用罪名刑法分则罪名繁多,目前已达到483个。网络时代,绝大多数犯罪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至少与互联网有所牵涉。然而,刑法罪名适用的一大特点是少数罪名适用于绝对多数案件,形象而言,可以说“二十个罪名占据八成以上的案件”。网络犯罪亦是如此,相关罪名的司法适用频率差异很大。基于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的考虑,《网络犯罪二十讲》选取网络刑事实务中疑难问题聚集的常见罪名作为研究的主要着力点,主要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和新型信息网络犯罪;对于其他涉互联网犯罪,则主要是围绕具体问题展开讨论。一言以蔽之,本书求“实”而不求“全”,在编写体例上不苛求体系的完整。


二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如果刑法总则的研究侧重理论探讨与体系构建,有必要在实务之上研究的话,刑法分则的研究则无法脱离刑法条文的规定,无法离开司法实务具体问题构建抽象理论,只能是“小题大做”。为此,《网络犯罪二十讲》立足具体案件,关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和可能提出的疑难问题,力求“有的放矢”。特别是,本书第四章“网络犯罪的实务问题”选取了实务之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分十讲进行专题研究。具体而言:


§ 其一,研究“真问题”。本书所讨论的不少问题并非写作过程之中“拍脑袋”而来,而是来自一线公检法人员,基本有实务来源。

§ 其二,研究“小问题”。本书侧重研究网络刑事实务的“琐细问题”,关注的是具体案件的裁决,而非理论的完美,渴求的是具体问题的解决,而非体系的完备。

§ 其三,研究“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网络刑事实务新问题是研究的不竭源泉,本书第二版新增20万字的内容,根据最新立法、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围绕司法实务中新的疑难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力求及时反映网络刑事实务最新进展和理论研究最新成果。


三是用“本土资源”解决“本土问题”


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是在互联网诞生25年之后的1994年4月20日,就此而言,我国在互联网发展的起始阶段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是,我国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实现了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空间日益扩大。就网络犯罪而言,我国确实具有明显不同于德日等国的“代际差异”,这就决定了网络犯罪的应对更多要立足“本土资源”,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本土问题”。基于此,《网络犯罪二十讲》主要立足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我国网络犯罪实际问题和实务案件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我国网络刑事法实践的解决方案。当然,研究之中也借鉴了他国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判例,但目的在于“为我所用”,在于在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框架内解决司法实际案件。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正所谓“上山千条路,共仰一月高”,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决定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会有所差异。例如,关于倒卖数据的问题,德国刑法于2015年通过增设“窝藏数据”专门罪名加以解决,而我国则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对其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之间并无优劣之分,解决方案的差异恰恰反映了两国的国情有异、传统有别,切不可拿着德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判例对标中国刑事实务,甚至作为评判的“标准答案”


四是摒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野

与德国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席往往统一设置不同,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两个独立的学科门类。在网络刑事法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不足现象的客观存在,使部分罪刑规范的设置没有充分考虑技术发展水平和侦查取证实际,在刑事实体法上合理但在刑事程序中却难实操。例如,《刑法》第287条之二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方式规定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这主要是基于刑事实体法“帮助他人违法不应构成犯罪”的主张。但是,从刑事程序法的视角来看,如果已查实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则可能择一重罪按照帮助犯进行处理,无须也不应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帮助行为,正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无法查明的情形。而且,后一种情形恰恰是当下信息网络犯罪的常态现象。所以,这一立法例实际上就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野的结果。以此为鉴,《网络犯罪二十讲》坚持刑事一体化思维,不仅讨论网络犯罪的实体法问题,还专设第三章“网络犯罪的程序问题”(第六讲至第十讲),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调查取证、电子数据、证明规则等程序法问题加以探讨;而且,对相关实体法问题的研究,实际上也应对程序适用的情况加以考虑,力求所作论证在刑事实体法上合理且在刑事程序中便于操作。在此,笔者也想提及的是,对于新类型犯罪的研究,应当以相关案件的侦查情况作为起点,唯此才能“事半功倍”。笔者工作之中对新类型犯罪案件的调研,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相对较少关注审判环节,原因在于此类案件如能顺利通过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就是比较成熟的案件,需要研究的问题相对较少,存在更多疑难问题的恰恰是停滞于审前阶段的案件。网络犯罪亦不例外,侦查处于刑事追诉的最前端,了解侦查环节关于网络犯罪的情况,才能真正了解网络犯罪的样态和刑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了解“真正的”而非“书本上的”网络犯罪


五是融通技术规范与法律规则

犯罪是时代的产物,对犯罪的规制必须立足于时代背景和技术条件。技术的发展会对法律规范造成冲击,产生新的法律规范需求。网络犯罪本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司法实践中多起案件表明,很多犯罪分子也在“学习”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和成功率的不断提升。由此,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必须注重法律规制的“因技而变”,实现刑事规制现代化。然而,梳理我国网络犯罪现行规定发现,法律与技术脱节的现象客观存在。例如,《刑法》第286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使用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计算机系统”两个概念,其中第3款有关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规定使用“计算机系统”的概念,其他两款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概念。但是,从技术的角度而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与“计算机系统”两个概念不应作区分。以此为鉴,《网络犯罪二十讲》对网络犯罪的研究,遵循先搞清技术原理再谈法律的基本路径,避免法律论证脱离技术原理“自说自话”。例如,第十一讲“网络外挂程序犯罪”专设“网络外挂程序的技术基理与范围界定”部分,对网络外挂程序的基本技术原理作先行介绍,以使后续法律论理与技术原理深度融合。笔者系法学科班出身,相关网络技术知识主要是向公安民警特别是网安民警请教而来。经常出现的场景是,讨论网络犯罪相关问题,网安民警(多系网络技术科班出身)用通俗易懂的“大白话”向笔者介绍技术问题,笔者向对方介绍法律规则,以此实现法律与技术的相融互通,促使问题妥当解决。在此,笔者也想提及的是,刑事法已是技术法,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办案人员,都应当紧跟时代步伐,适应技术刑事法的趋势,避免在刑事法学科范围内“画地为牢”,实现技术与法律的相融互通


《网络犯罪二十讲》是笔者长期研究观察网络犯罪的标注。笔者期盼本书既能服务于一线公检法律人员,为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提供有效的操作指引;又能为学术研究供给实务素材,倡导相关理论著述深入广袤的网络刑事实践之中;还能为网络合规经营提供指南,有效防范相关刑事风险。未来,笔者将继续致力于网络犯罪的研究,本书也还会“写下去”,伴随着笔者对网络犯罪的研究深入而不断更新拓展。


敬请学界方家和一线公检法律及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对《网络犯罪二十讲》批评指正。


一部网络刑事法学的学术“讲义”

一部防范网络刑事风险的合规“指南”

一部贯穿网络刑事程序全过程的办案“手册”


分类剖析重点讲评一炉

现实关照理解适用齐飞

软皮精装双丝设计一色


全面聚焦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前沿问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治理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犯罪规制应对网络犯罪刑事法律人案头必藏之作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 ━ ━ ━ ━

第一章 网络犯罪的刑事对策

第一讲 网络犯罪的态势与刑事对策的调整

一、网络犯罪的蔓延与传统刑事对策的失灵

(一)互联网的发展与网络犯罪的蔓延

(二)传统刑事对策的成效与不足

二、网络犯罪的样态特点与刑事对策的及时调整

(一)网络犯罪的样态与特点

(二)网络犯罪刑事对策的及时调整

(三)网络犯罪刑事对策调整之下的立法与司法

三、网络犯罪刑事对策调整的主要着力点

(一)适度扩张网络犯罪圈的范围

(二)充分发挥网络刑事法的功能

(三)适度前移网络犯罪的刑事防线

(四)有效惩治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

(五)深度融合法律规范与技术规则


第二章 网络犯罪的实体问题

第二讲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一、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

(一)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司法困境

(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四)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术语界定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范围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标准设定的主要考虑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行为的定性

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定罪量刑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二)“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范围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案件办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非法删除交通违章信息案件的处理

六、掩饰、隐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权的处理

(一)掩饰、隐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权的泛滥态势

(二)掩饰、隐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权的司法应对

七、单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处理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立法解释的规定

(三)《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

八、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罪的处理


第三讲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与司法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

(三)新型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制定

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律适用疑难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把握

(三)“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认定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第四讲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增设

(一)网络犯罪“打早打小”的策略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增设与司法解释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律适用疑难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界定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认定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认定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第五讲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

(一)网络犯罪“分工细化”与利益链条惩治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与司法解释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疑难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犯罪”的认定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帮助犯的限缩适用

(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政策把握


第三章 网络犯罪的程序问题

第六讲 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司法应对


一、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难点

二、《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的制定与修订

(一)《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的制定与修订经过

(二)《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的适用范围

(三)《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的主要内容

三、《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制定

(一)《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制定经过

(二)《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七讲 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一、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网络犯罪程序意见》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规定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

(二)网络犯罪案件管辖争议的处理

(三)网络犯罪的并案处理

(四)并案侦查的网络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

(五)网络共同犯罪的先行追诉及后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辖

(六)重大和境外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异地指定管辖

(七)对于审查起诉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处理

(八)网络犯罪案件的合并处理


第八讲 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与取证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


第九讲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法定地位确立

二、电子数据的一般规定

(一)电子数据的界定

(二)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原则

(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四)初查及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的使用

三、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一)取证主体与取证方法要求

(二)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

(三)网络远程勘验和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电子数据的冻结

(五)电子数据的调取

(六)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

(七)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见证人

(八)电子数据的检查

(九)电子数据的侦查实验

(十)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与报告

四、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

(一)电子数据的移送

(二)电子数据的补充与补正

(三)电子数据的展示

五、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一)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与判断

(二)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与判断

(三)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与判断

(四)电子数据关联性的审查与判断

(五)鉴定人、出具报告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六)电子数据的补正与排除


第十讲 信息网络犯罪的其他程序问题

一、网络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

(一)技侦证据材料的规范

(二)网络技侦证据材料的有关问题

二、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明规则

(一)涉众型网络犯罪的取证困境

(二)涉众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抽样取证

(三)涉众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账户资金推定规则

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四章 网络犯罪的实务问题

第十一讲 网络外挂程序犯罪

一、网络外挂程序案件罪名适用的演进历程

(一)非法经营罪的主流适用阶段(2010年之前)

(二)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并行适用阶段(2011—2016年)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主流适用阶段(2017年之后)

二、网络外挂程序的技术基理与范围界定

(一)网络游戏的基本原理

(二)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基本原理

(三)网络外挂程序的范围界定

三、网络外挂程序案件罪名适用的评判分析

(一)非法经营罪之否定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之否定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否定

四、网络外挂程序案件罪名适用的转向与立场

(一)侵犯著作权罪适用的历史困境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完善

(三)网络外挂案件罪名适用的转向与立场


第十二讲 个人信息犯罪

一、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态势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沿革

(一)《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

(一)《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知》的制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的制定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状况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适用疑难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含义

(三)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五)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把握

(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关联犯罪的处理

(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分

(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从宽处理规则

(九)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计算

(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


第十三讲 网络盗窃犯罪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争议

(三)境外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对策

(四)我国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对策的演变

(五)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见解

二、利用互联网盗窃公私财物的处理

(一)计算机网络盗窃等犯罪的处理

(二)山寨手机吸费案件的定性


第十四讲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迅速蔓延与刑事对策调整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势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对策的调整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的实体问题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

(三)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宽严相济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的程序问题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五讲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

一、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泛滥与刑事规制困境

(一)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泛滥态势

(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刑事规制的困境

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的立法修改

(一)1997年《刑法》的规定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

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的法律适用疑难

(一)客观行为方式的认定

(二)相关专业术语的把握


第十六讲 考试作弊网络犯罪

一、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态势

(一)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考试作弊的态势

(二)考试作弊犯罪的司法应对

(三)考试作弊犯罪司法应对的不足

二、考试作弊犯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解释

(一)考试作弊犯罪的增设

(二)《考试作弊犯罪解释》的制定

三、考试作弊犯罪的法律适用疑难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三)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与程序

(四)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五)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六)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

(七)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八)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

(九)在其他考试中实施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

(十)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


第十七讲 僵尸网络与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犯罪

一、僵尸网络犯罪的处理

(一)僵尸网络犯罪的现状

(二)僵尸网络犯罪的处理

二、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犯罪的处理

(一)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犯罪的现状

(二)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犯罪的处理


第十八讲 “黑广播”“伪基站”犯罪

一、“黑广播”“伪基站”犯罪的蔓延态势与定性争议

(一)“黑广播”“伪基站”犯罪的蔓延态势

(二)“黑广播”“伪基站”犯罪的司法应对

二、“黑广播”“伪基站”相关罪名的修改完善与司法解释

(一)1997年《刑法》的规定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

(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解释》的制定

三、“黑广播”“伪基站”犯罪的法律适用疑难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客观表现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行为的定性

(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的定罪量刑标准

(五)“黑广播”“伪基站”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六)“黑广播”“伪基站”犯罪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讲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一、淫秽电子信息及相关数量的认定

(一)涉低龄未成年人淫秽电子信息的认定

(二)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相关数量的认定

二、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主观方面及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二)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三、淫秽信息电子犯罪的其他法律适用疑难

(一)以手机卡为载体复制、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理

(二)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理

(三)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理

(四)网络淫秽视频聊天的处理


第二十讲 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

一、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与刑事规制立场

(一)网络犯罪的分工细化与黑灰产业链

(二)网络犯罪的要素与黑灰产业链的样态

(三)刑事对策的调整与刑法适用的立场

二、手机黑卡产业链的检视

(一)手机黑卡的出现与流向

(二)买卖手机黑卡行为的定性

三、网络账号产业链的检视

(一)网络账号产业链的样态

(二)网络账号产业链相关行为的定性

四、网络流量产业链的检视

(一)流量劫持的样态

(二)流量劫持案件的区别对待

五、资金通道产业链的检视

(一)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适用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


碎片化的网络犯罪与体系化的刑事治理(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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